修订后的GB50073-2001与原规范GBJ73-84相比做了较多的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①规范的适用范围扩大为“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修订后的规范是全国通用的洁净厂房设计的国家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工业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洁净厂房设计。由于各类工业企业的洁净厂房内生产的产品及其生产工艺各不相同,它们对生产环境控制会有一些特殊要求,本规范不可能将这些要求逐一进行规定,因此各行业可依据本规范按各自的特点制定必要的本行业的标准、规定,以利于准确、完整地执行《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规定。
②洁净室及洁净区内空气洁净度等级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14644-1的洁净度等级。空气洁净度等级从4个级别增加为9个级别,控制粒径从2个(0.0.5μm、5μmn)增加到6个(0.1μm、0.2μm、0.3μm、0.5μm、1μm、5μm),并且空气洁净度等级允许采用洁净度等级整数间的中间级别,即1.1~8.9级,实际上空气洁净度等级达81个。
③修订后的规范条文分为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对于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在进行洁净厂房设计时是必须强制执行的,主要包括涉及等级的划分、安全防火以及必需的洁净技术措施等。对于推荐性条文,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按照这些条文的规定进行设计,才能建造出一个符合质量要求或符合业主要求的洁净厂房;如果在进行洁净室设计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或受具体条件、工程实际状况等的限制,不能按照规范推荐性条文进行设计,可与洁净工程的业主协商采用更适宜的技术措施进行设计,确保洁净室的建造质量和满足产品生产对洁净环境的要求。
④规范修订中注意到由于洁净室的空间密闭性好、人流和物流通道曲折,一旦发生火情,对疏散和扑救极为不利,同时由于热量得不到顺畅的释放,火源的热辐射经四壁反射使室内迅速升温,大大缩短室内各部位材料达到燃点的时间。因此,洁净室防火消防措施的正确规定十分重要,在修订GBJ73-84时作了一些明确的规定,如对洁净室用建筑材料的选用作了明确的规定“洁净室的顶棚和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疏散走廊规定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对洁净厂房的消防给水,规定必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洁净厂房内有贵重设备、仪器的房间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预作用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⑤鉴于我国洁净技术经过了十几年的快速发展,洁净室工程及设施已积累了较多的经验,并有许多技术资料可供参考,在规范中规定得过多、过死将不利于洁净技术的发展。例如有关洁净室的净化空调系统的送风形式、回风方式和送风口风速、回风口风速等具体技术措施,在修订后的新规范中未作规定。
由于修订后的新规范适用范围扩大为全国通用的洁净厂房设计的国家标准,因此对于原规范偏于工业洁净室甚至仅电子工业洁净厂房方面的具体规定在新规范中尽量予以削减,如在高纯气体、高纯水等配管设计方面的设计要求在GB50073-2001中尽量削减,以利于各行各业的执行。
⑥修订后的GB50073-2001对洁净空气气流流型的选择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1~4级时,应采用垂直单向流;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为5级时,应采用垂直单向流或水平单向流;6~9级时,宜采用非单向流。为保证空气洁净度等级,送风量参照ISO/DIS 14644-4中的要求作了规定,但考虑到我国目前洁净室设计、建造的实际情况,将非单向流洁净室的换气次数进行适当放大,以利于规范执行。例如对于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7级的换气次数,在ISO/DIS14644-4中为10~24次,在GB50073-2001中为15~25次。
⑦在修订后规范的附录中增加了洁净室的性能测试和洁净室认证的规定。在GB50073-2001附录C中规定:洁净室或洁净区应监测并定期进行性能测试,以认证该洁净室或洁净区始终符合规范的要求;洁净室或洁净区性能测试认证工作,应由专门的检测认证单位承担。这样规定有利于洁净室在建设的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始终确保在规定的状态下运行,保证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有利于业主对洁净室的监测确保生产或使用所必须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克服目前一些单位的洁净室在建成验收并投产后,不能坚持定期进行性能测试、认证,只在出现产品质量下降时方才进行测试,既影响产品质量,有时还不得不进行改造或因过滤器更换不及时被迫停产更换过滤器等问题。